第一条 欢迎和鼓励县内外企业、个人和农民到县级设施农业开发区和各乡镇设施农业基地投资,从事设施农业的,均可享受本优惠政策。
第二条 凡是投资发展设施农业的县内外企业、个人和农民,从取得收入当年起5年内免收农林特产税及农业税。
第三条 对县内外在我县投资设施农业的企业、个人和农民,可以优先为其办理一切相关手续,可以为其免费办理城镇户口,并解决子女入学问题。
第四条 凡是外地来我县投资兴办设施农业的企业或个人,可和本县农民一样享受自产自销的待遇。
第五条 投资设施企业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,视不同情况可通过划拨、租赁、出让、入股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。土地使用年限最长可达30年,期满后可优先依法申请续期。在土地使用年限期限内,国家
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,对地上附着物依法给予补偿。
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,设施农业开发项目可以采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,如经营确有困难,可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可减收部分租金。
第七条 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在鄯善县范围内投资发展设施农业项目的,有关部门优先安排,简化手续,及时审批,一般情况下,不超过10个工作日。
第八条 对投资设施农业的县内外企业、个人,县级政府将以适当的形式进行补贴。一是负责县级开发区和乡镇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,保证电通、路通、水通;二是2002年内凡是在开发区和乡镇基地发展设施农业的县内外企业、个人和农民每座温室建成后县政府将给予1000元的材料补贴。
第九条 投资者如遇特大风灾造成损失的,可按损失程度减免当年土地租金。
第十条 大力引进设施农业相关的各类人才,引进人才可采用调入、聘用、借用等方式,既可兼职,也可专职,即可调入我县工作,也可智力引进,技术入股,技术承包。对给我县设施农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才,将给予重奖。
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技术人才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,可选择课题研究、技术服务、技术顾问或领办、创办设施农业、企业等多种形势投身于我县设施农业建设。 第十二条 鼓励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投资发展设施农业,其在发展设施农业时的工资关系、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。
第十二条 鼓励县直机关、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投资发展设施农业,其在发展设施农业时的工资关系、享受的待遇保持不变。
第十三条 为鼓励社会各界关心设施农业,支持设施农业的发展,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投资力度,从2002年起对我县非属本职工作的,为设施农业发展引进资金牵线搭桥、积极促成的单位及个人按照鄯政发[2001]56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。
第十四条 优惠政策如与此前发布的有关政策规定有抵触,按本政策执行。
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鄯善县委农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由鄯善县委农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六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